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由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实施,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条财处、监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项目财务验收按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有关规范进行。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项目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计划任务合同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于计划任务合同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任务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合同任务延期完成的最后时间,并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审批。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任务目标,确因重大变动需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的,应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科技厅主管处室核准后实施。项目验收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后半年内,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填写《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财务审计报告(由科技厅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6、相关附件。包括: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济效益证明。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进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书目标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5、超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四条 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无资格再申请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送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并上传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备案。验收工作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并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1份验收材料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